|
来源:【新华网眉山分频道】
日前,住在眉山城区某小区的王小姐遇到这样一桩麻烦事:买来的房子,现在搞装修时想把底楼的开敞式阳台封起来,但是物业公司拿出当初在交房前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中关于禁止封阳台的条款,说不能封阳台,并且说如果擅自封阳台,物业有权起诉。
据我们了解,遇到像王小姐这种麻烦的业主还真不少。现在一些新的小区,在《临时业主公约》中往往会有禁止封阳台的条款,而《临时业主公约》是买房子时必须签订的合同。很多业主提出质疑:物业禁止封阳台是否有法理依据?物业在没有征求绝大多数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在《临时业主公约》上强制规定禁止包阳台?物业是否有权告业主私自包阳台?
物业:不许封阳台,早就说好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一般开敞式阳台在销售时是按一定面积计算,而封阳台则是算全面积,因此业主购买开敞式阳台的住宅后自行包阳台,其实获得了面积差额的利益。
他还认为,包阳台涉及到建筑的外立面,属于公共部分,牵涉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现在一般物管公司都对业主私自包阳台有所限制。物业公司之所以禁止私自包阳台,也是考虑到整个小区住宅的整体规划统一。对私自封阳台的住户,物管公司一般采用劝说的方式,物业告业主的事例比较少。
眉山市房管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如果业主购房时已签了《临时业主公约》,则需要遵守,擅自包阳台,物业可以告业主。这位工作人员还提醒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是否是按照规划建设局所审批《临时业主公约》,如果不是,则没有法律效应,如果是,则有疑义及时提出来,签约后便要遵守公约相关规定。
律师:单方决定封闭绿地为阳台违约
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王新年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因此,王小姐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明知有《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遵守该公约的话,那么王小姐就不得违反公约,单方决定封闭绿地为阳台,否则就构成违约。同时,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王小姐将公共绿地圈起来封闭为阳台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小区土地用途,影响住宅小区景观是不合法的,物业公司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