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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事局(编委办)各科室政务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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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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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全局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局办公文的核稿、文电处理、保密、保卫、信息综合、档案、信访、提案处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及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全市人事系统及局机关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与组织人事有关协会、研究会的有关业务联系;负责人事工作的信息调研;综合管理人事宣传工作;负责本局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 负责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各区县人事局长职务任免的备案工作。 (二)行政许可科(挂公务员管理科牌子) 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行政许可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制定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县、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全市性评选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活动和人员;依法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起草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人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和人事政策法规的宣传、清理并监督检查;起草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综合性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机构改革中人事方面政策规定;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办有关人事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全市的干部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人才开发科(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拟定全市人才资源的规划和人才资源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人才流动的政策和规定,指导全市人才流动、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承办市政府机关(公安局、司法局除外)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调动工作;负责为民族地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承办西藏、三州汉族干部的内调安置工作;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协调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查和分配工作;组织市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和省在眉单位接收、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研究指导退役干部的就业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引进国(境)外智力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和省市的引智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引智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承办对有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宣传、安全、保密工作;监督、协调各区县、各部门的引智工作。 (四)工资福利与退休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编制和工资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贯彻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市级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下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审批工作;参与体制改革中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的政策研究;负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工作。 (五)技术职称专家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规划和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拟定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制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学术带头人培养制度;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考核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在眉定居、工作的专家安置和管理;管理全市高级专家信息库;负责承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的审批手续。 (六)培训教育科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军队专业干部专业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事系统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负责各类培训教材组织编写、审定、发行等工作;归口管理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 二、下属事业单位 (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负责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办理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和人才流动手续。 (二)考试中心 承担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技术工人晋升等级考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2001〕122号)和《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眉山市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眉委发〔2001〕21号),设立眉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眉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市人事局。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区县、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进一步减少具体审批事项。 (四)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驻外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级党委、政府科级机构的设置和区县、乡(镇)各级党政群机关、单列管理的人员编制总额和区县、乡(镇)机构编制的分类;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及其配套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核并办理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的审批手续;督促检查审批后机构运行、编制落实情况,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机构、职能进行必要的、及时的调整;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2个科,下属1个事业单位,既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内设科室,又是市人事局的职能科室。 (一)综合行政机构编制科 组织起草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有关综合性政策的拟订和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全市党群、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系统及各民主党派系统机构改革的方案和政策;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以及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超缺情况的审查监督;办理市级党政群机关中层职数和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与调整;研究、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事权划分;研究审核市级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各区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区县、乡(镇)各级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工作;审核各区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置和区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和区县、乡(镇)机构编制的分类;负责市级机关单列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政府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机构编制事宜的条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实施或参照(依照)实施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工作;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负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文秘、收发、立卷、归档工作;承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信息搜集、综合、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机构编制系统的干部培训、综合统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的提、议案;承办有关接待工作。 (二)事业机构编制科 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和配套政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性文件及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核市级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派驻外地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运行、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超缺情况的审查监督等跟踪检查;办理区(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层职数和人员结构的核定与调整,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区(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与调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编制的核定与调整;审核报批手续;承办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下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承办市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册登记和年检公告工作,并颁发证书,指导全市各区县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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