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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信息>眉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16  浏览次数: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道路交通

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集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

(一)成立以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监察、规划和建设、卫生、城管、农机、工商、质监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为载体,每半年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协调、督促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协调、督促本辖区内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三)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下达道路交通安全目标任务。下达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计划,并督促整治。

(五)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条  区、县政府负责:

(—)成立以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区、县长为组长,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监察、规划和建设、卫生、城管、农机、工商、质监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为载体,每季度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协调、督促本辖区内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全面、准确、科学分析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规划目标明确、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五)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在权限范围内通过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具备客车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组织排查、协调整治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切实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投入。完成每年安装1000 米波形防护栏、设置10面警示标志的任务。

(八)负责辖区道路客运秩序整治,合理规划本辖区客运线路,切实解决农民方便、安全出行问题。

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1—2名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对辖区内居民、村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建立工作档案。

(二)积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予适当的投入,保障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整治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农用车、货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达标考核内容。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本年度内有职工因为交通违法被拘留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六)加强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对农村客运场站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明确1名兼职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社区”活动,采取有效形式组织村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改变村民、居民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等陈规陋习,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发动群众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一)会同规划和建设、安监、交通、城管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政府。

(三)配合安监、监察部门对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整治建议并报告政府,商相关部门实施整治。

(五)加强执法: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交通肇事犯罪。

(六)严把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检验、审验、考试关,把好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

(七)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工作。

(八)与安监、民政部门配合,指导驾驶员协会等交通安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化。

(九)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每月向市、  区县安监部门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十)及时将在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和职工名单及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区县安监部门、监察部门、精神文明办和各街道办事处。

(十一)加强公交车、出租车管理,防止接近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的车辆过户异地上路。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一)会同公安、交通、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共同研究制定整治建议,并报告政府。

(二)对同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政府。

 

(三)牵头组织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四)与公安、民政部门配合指导驾驶员协会等交通安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王作社会化。

第九条  交通部门负责:

(一) 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逐步完善所管养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及时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加大对道路隐患整治的力度。

(二)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三把关、—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指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车状态监控等装备。

(三) 规范运输市场,打击非法运输行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整治辖区内道路客运秩序,合理规划和建设农村客运站网络,逐步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四) 督促驾校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

(五) 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提高车辆维修质量。

(六)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事故。

第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

(一) 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专题教育活动。

(二)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

(三)  将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考核的依据,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四)  牵头研究、制定加强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督促学校将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车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

(五) 督促中小学校推广“小黄帽”路队制。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负责:

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积极施救、善后处理和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事故分级调查的有关规定,会同安监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

加强与公安、安监部门配合:指导驾驶员协会等交通安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

(一) 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

(二)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

(一) 会同公安、城管、交通部门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二) 结合城市改造,在改、扩建城市交通主干道的同时,有计划地消除“瓶颈路”,打通“断头路”,优化路网结构。

(三)城区详细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完善和及时调整交通隔离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会同公安(交警)、稽征等部门加强打击报废车、拼装车力度,严防违法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预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督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实施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  旅游部门负责:

(一) 加强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旅游旺季督促各旅游景区安排人员在危险路段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二) 严格旅行社资质审查,督促其加强旅游车辆的安全管加强导游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加强旅游团队的交通安全教。

(三) 在旅游景点规划时,涉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事项,征求公安(交警)、交通、安监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负责:

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上的执法活动,为政府出台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一) 与工商部门配合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二) 对所管养的城市道路中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实施整治。

(三) 加强完善城市静态交通管理、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四) 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管理,规范其行车行为。

第二十条  农机部门负责:

(一) 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源头管理,严把拖拉机和拖拉机驾驶员登记、发证、检验、审验、考试关,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 加强拖拉机机主和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减少拖拉机交通事故。

(三) 指导农机行业协会和农机互助协会健康发展,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二十一条  王商部门负责:

(一) 与相关部门配合整顿运输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

(二)  配合城管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三) 配合公安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对各种市场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监部门负责: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技术监督。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及其零部件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宣传部门负责:

(一) 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之中。

(二) 协调新闻单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办负责:

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保险企业负责:

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也要结合行业特点,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内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切实力口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到:

(一) 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 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 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 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入登记制度。

(五) 接受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运输业主除履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

(—) 审核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资质,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使用。

(二) 建立完善严格的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安排其驾驶营运性运输车辆。

(三) 对所属机动车的驾驶人要建立安全档案,并按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2次。非本市户口的驾驶人,要进行本市道路状况、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四) 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行车记录仪、GPS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

(五)大型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安全行车记录仪或GPS装置。

(六) 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投入,保障隐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奖惩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 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 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五) 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第二十九条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信息记录制度。单位车辆、人员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抄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实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倒查存在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趴国务院第302号令) 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相关单位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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